要是那啥,咱们股东的掏钱承诺没做到的话,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就得想办法把这个债给要回来。
首先,我们的公司得给那个违规的股东发个提醒信儿,让他们赶紧在规定的时间里把他们应该掏的那份钱交上来。如果他们还是拖沓着不给,那我们公司也不是吃素的,直接集结公司会议,通过投票决定来限制他们的权利,比如说不让他们再提分红的事儿了,或者是新股票优先购买权什么的都给取消掉。
然后,对于那些公司的债主们来说,当公司实在还不起债的时候,他们就有权利去要求那些没有按照约定掏钱的股东,在他们没掏出来的钱和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了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如果某个股东认缴的钱还没有全部到位的话,那公司或者其他的股东就得想想办法去把这个钱要回来了。
首先,公司可以先给这位股东发个催款函,告诉他抓紧时间把欠着的钱补上,并且给出一定的期限让他来完成这件事。要是这位股东还是拖着不给的话,那么公司就可以接着召开股东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商量看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比如是不是应该限制他分享利润,是不是不给他优先买股票的机会等等。当然,对于那些早早就把钱投进公司的债主们来说,如果发现公司都快没法子清偿债务了,也可以找股东回来,让他们补上自己没到位的那部分资金和利息,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公司扛过难关不是。
解析:
当某位股东尚未实缴其所承诺的资金份额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追回债务。
首先,公司有权向该股东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催促他们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尽快补足认缴的资金。若该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公司有权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以限制该股东的某些权利,如限制其参与利润分配的资格以及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当公司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时,他们有权请求那些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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