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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李** 安徽-池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4.07.27 12:57:42 331人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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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
1.对于因犯罪行为招致物质损失的公民,可以行使民事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机构组织,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存在精神障碍等无法自主处分自身权益之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主张并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
4.遭受被害人死亡影响,其近亲属对此有法定权力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5.在涉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受损的案件中,作为维护公义之责的人民检察院在负责提起公诉之际,亦有权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一方:
1.未满18周岁遭受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加害者。
3.如若已经判定执行死刑的罪犯留下遗产,其遗产继承人以及共同案件中审判结论下达前已过世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凡对刑事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负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涉事单位及个人。

2024-07-27 14: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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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
1、由于承受了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物质损害的普通民众;
2、因受到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经济损失而注满悔恨的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社会团体;
3、在被害人属于缺乏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状况下,其合法监护人可以代表被害者提出刑事案件中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4、倘若被害人遭遇不幸离世,其最亲近的亲属有权以法定权益代理身份提出刑事案件中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5、如果涉及到国家财物、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在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有权利提出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二、被告方:
1、尚未成年并需接受刑事审判的犯罪嫌疑者的直接监督者——监护人;
2、在刑事罪责追究过程中的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即便他们尚未被给予法律处罚;
3、已被处决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审理结束前已去世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除以上列举以外,对于刑事被告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程序亦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2024-07-27 14: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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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对于原告方来说:
1.在公民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毁的事件中,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诉讼;
2.若受害者身份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领导、机关主管以及民间团体会员等社会组织性质的主体,这些单位同样拥有起诉权;
3.如果受害人为缺乏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受限制行为能力(如老年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他们的名义代为进行后续程序(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工作;
4.在受害者不幸去世后,其近亲家属也有权代替逝者以类似方式提出索赔要求;
5.若国家财产及集体资产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检察机关可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方而言:
1.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罪犯或罪犯的监护人应当对刑事行为后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他们在此范畴内可能成为被告;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尚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并非唯一的被告人可对其行为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3.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所遗留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可能成为被告;
4.除上述情况外,仍存在那些对刑事被告人所犯下之罪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024-07-27 13:36: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加雇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条规定雇员工伤时雇主承担的责任;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这种情形,不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雇主是否属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也不是的民事诉讼,但也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做法。认为该解释86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雇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这里的雇主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需要对承担责任的事实再进行调查举证等诉讼活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仅仅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依据《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局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直接根据查明犯罪事实即可以判处民事赔偿,他与被害人之间的雇主责任纠纷,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单地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被他人故意伤害,如查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等一系列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因而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性,在刑事审判中有不同的观点,雇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是错误的,无限地扩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中,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认为雇主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被他人打成重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因此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第九条规定的雇员侵权时的雇主责任,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基于侵权行为,不仅增加审判庭的调查工作。附带民事诉讼本身不是单纯的民事诉讼。持该观点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将被害人的雇主责任诉请与刑事案件并案审理,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仅仅基于与被害人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雇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受理:1,受理对被害人的雇主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机械地等同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的雇主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没有关系,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被告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综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之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雇员在履行受雇行为过程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而言具有依附性,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从属性。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它解决的是因犯罪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事实随着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清晰我们知道,这也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被告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原告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诉请被害人的雇主承担雇主责任的,排斥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公民,不对侵权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联系;雇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只有在雇员实施损害行为时才能成立,理由如下,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雇主没有被刑事,并且与侵权责任相互,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且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是否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诉讼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而且还可能造成判决中身份的混乱。因被害人的雇主不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且《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雇主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必须符合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一条件,因雇佣关系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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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6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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