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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
1.对于因犯罪行为招致物质损失的公民,可以行使民事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机构组织,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存在精神障碍等无法自主处分自身权益之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主张并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
4.遭受被害人死亡影响,其近亲属对此有法定权力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5.在涉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受损的案件中,作为维护公义之责的人民检察院在负责提起公诉之际,亦有权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告一方:
1.未满18周岁遭受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加害者。
3.如若已经判定执行死刑的罪犯留下遗产,其遗产继承人以及共同案件中审判结论下达前已过世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凡对刑事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负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涉事单位及个人。
2024-07-27 14: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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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
1、由于承受了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物质损害的普通民众;
2、因受到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经济损失而注满悔恨的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各类社会团体;
3、在被害人属于缺乏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状况下,其合法监护人可以代表被害者提出刑事案件中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4、倘若被害人遭遇不幸离世,其最亲近的亲属有权以法定权益代理身份提出刑事案件中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5、如果涉及到国家财物、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在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有权利提出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请求。
二、被告方:
1、尚未成年并需接受刑事审判的犯罪嫌疑者的直接监督者——监护人;
2、在刑事罪责追究过程中的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即便他们尚未被给予法律处罚;
3、已被处决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审理结束前已去世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除以上列举以外,对于刑事被告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程序亦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2024-07-27 14: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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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对于原告方来说:
1.在公民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毁的事件中,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诉讼;
2.若受害者身份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领导、机关主管以及民间团体会员等社会组织性质的主体,这些单位同样拥有起诉权;
3.如果受害人为缺乏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受限制行为能力(如老年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他们的名义代为进行后续程序(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工作;
4.在受害者不幸去世后,其近亲家属也有权代替逝者以类似方式提出索赔要求;
5.若国家财产及集体资产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检察机关可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方而言:
1.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罪犯或罪犯的监护人应当对刑事行为后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他们在此范畴内可能成为被告;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尚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并非唯一的被告人可对其行为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3.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所遗留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可能成为被告;
4.除上述情况外,仍存在那些对刑事被告人所犯下之罪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024-07-27 13:36: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