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是做公司高管的,最近几天他谈了一个客户,但是签的合同不合适,我想咨询那个要是法院判决改变合同约定会怎样啊!
你好,你想要知道的法院判决改变合同约定的事,,民法上所谓的习惯,是指当事人关于同一事项,反复进行同一行为,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形成的规则。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惯例。在全国通用的,称为一般习惯;在某个地方通用的,称为地方习惯;商人所遵循的习惯,称为商习惯或交易习惯。合同法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每当提到习惯时,均指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方法,法官裁判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习惯。本案中,法律已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然的适用法律具体规定,而不应适用交易习惯。此外,交易习惯属于事实,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而不是由法官主动认定是否为交易习惯。
2018-01-30 11:18:03 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法院判决改变合同约定的事情,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南昌或泰和,因此,南昌或泰和为合同履行地。但是,从该规定的第三条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却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此处的“明确”应解释为该约定的交货地点具有具体、唯一性,而不再有选择的可能。我省既有南昌市又有南昌县,交货地点约定为南昌就已经不具体不唯一了,更何况是约定了南昌或泰和。
2018-01-30 11:11:03 回复
律师解析 如果监护人不适合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过申请后,就可以让监护人改变声明以及更换另外的监护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如果监护人不适合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过申请后,就可以让监护人改变声明以及更换另外的监护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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