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我的发票给弄丢了,我想咨询一下发票损失快递法院判决损失怎么办,有什么规定,麻烦解答,谢谢
1、发票损失快递法院判决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出台)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4日出台)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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