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于介绍卖淫罪而言,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这是由于,介绍卖淫罪属于行为犯的范畴,而行为犯在刑法理论中被理解为犯罪行为必须达到既遂标准才能成立犯罪。因此,并不存在犯罪未遂之说。对该罪名来说,只要其客观方面已发生了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便可判定其扬已经构成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并不存在犯罪未遂这一概念。这是由于此项罪行属于行为犯,而行为犯必然要求既遂形态方能成立。因此,我们无法在法律层面上理解和接受其存在未遂形态的说法。简而言之,只要客观事实中确实发生了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便可被视为已经构成犯罪。
2024-07-10 14:58:4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