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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四条条文,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由清算组成员所代表展开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均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清算小组拥有代表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各项债务的权力,包括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冻结资产,以及积极参与各类调解工作等多种手段。同时,清算小组成员亦可采取其他非诉讼的方式去追索企业拖欠的债务,比如同债主协商制定还款期限和金额,或者进行债务催收等措施。若企业已设定担保物权作为其债务的保障措施,那清算小组便有权依法行使此项权利,以确保公司之债权得以偿还落实。总而言之,企业债务的追偿途径不仅局限于法律诉讼、调解、协商还款及行使担保物权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024-07-05 09: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