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其所负有的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共同协商通过将质押财产进行折价的方式,或者是采取拍卖、出售等形式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理,以此获取优先清偿权。在此过程中,折价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应参考市场平均价格予以确定。倘若质押财产本身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那么质权人则需为确保折价或出售价格的公允合理性付出更多努力,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出质人对于折价或出售价格存在疑虑且认为其过低,他们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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