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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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由于证据链的薄弱、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或者诉讼过程中出现程序性的疏忽等问题,有可能使得原本并非强奸罪行的案件被误判为强奸罪。举例来说,若双方当事人因沟通障碍而产生了误解、自愿进行的性行为却遭到误读,亦或是证据的收集与评估欠缺严谨性,都有可能导致所指控的强奸行为在事实上并未发生过。另外,倘若受害者的陈述含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以及核心证人的证词缺乏可靠性的话,同样有可能诱发误判现象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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