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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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对于涉及到超过人民币3万元但少于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数额较大”。在此范围内,如果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但未满3万元,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被视为“其他较重情节”,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刑罚:
1.存在多次行贿行为;
2.为了个人私利而给他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3.通过行贿手段为他人谋求职务升迁或岗位调动。
(二)当涉及到超过人民币20万元但少于300万元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将其定义为“数额巨大”。在此范围内,如果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但未满20万元,且涉及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对于涉及到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犯罪行为,我们将其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此范围内,如果金额达到人民币150万元及以上,但未满300万元,且涉及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被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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