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且情况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将其收押,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反之,若未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将不会做出相应的批捕决定。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法律义务,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区域;
其次,如遇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变更等情况,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当按时前往指定地点应诉;
此外,任何形式的干扰证人作证、毁坏、伪造证据甚至串供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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