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如其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怀疑其患有职业病的医学观察,那么他们将不得在此期间离职;
2.那些身处企业内部参与过职业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工伤伤势严重而被确认全残或半残的员工;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无论是因为疾病还是非工伤原因导致的身体不适,都不能离开岗位;
4.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她们在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将享有额外的保护措施;
5.如果某位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五年,那么他们也将受到特殊照顾;
6.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例如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些员工同样需要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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