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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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涉及网络赌博,且有组织地超过三人参与,其赌资累计总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抽头渔利累计额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司法机关将予以立案调查。关于网络赌博,如果使用计算机进行操作则涉案赌资数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实际金额来计算确定。
然而,对于那些虽然多次参与赌博,但输赢金额并不巨大,且并非将赌博作为日常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或者是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赌场和赌具,但自己并未从中获利的情况,均不被视为构成赌博罪。在此类情况中,情节较为严重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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