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犯罪未遂的一个类别,盗窃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未能成功地获取被窃取的物品,然而,行为人的意图和行为已经符合了大多数犯罪既遂所必备的要件。在判断既遂与未遂时,我们需要关注的并非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被窃取的财物,而是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掌控权。对于盗窃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点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到被窃取的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那么便可视为盗窃既遂,而非未遂。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将这种情况归类为未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即便未能成功获取这些财物,也应视为犯罪既遂,并依法予以定罪量刑。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大部分要件,若无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干扰,则盗窃罪即可顺利完成。因此,只有明确认定了犯罪人的行为性质,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未遂。在处理盗窃未遂案件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给予行为人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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