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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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任何案件,我们都不应该仅仅依据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词,而忽视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在仅有被告人供述、却缺乏其他确凿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该名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也不应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我们拥有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且真实可靠,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该名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的因素:
首先,所有涉及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加以证实;
其次,所有被用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真实性与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全面地审视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确保我们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所有合理的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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