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对二者做出深入辨析:
①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是否在主观上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自身并无实现合同义务的实质能力,却仍故意捏造事实,刻意掩盖真相,以图非法占据他人物品;或者仅是在合同能力上存在部分瑕疵,通过夸大自身履行能力的方式,误导对方形成错误的认知,进而通过实际执行与之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期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②行为人的履约能力状况。其究竟是完全缺乏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及相应的担保措施,还是仅仅在履行合同的能力及担保措施上存在部分不足。
③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程度。其是蓄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自身的履约能力,还是仅仅在货物数量、品质等方面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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