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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抢劫信用卡之后进行实际使用或消费行为的,那么该次抢劫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实际消费数额即视为此次抢劫活动的抢劫金额。而如果是抢劫信用卡后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或者消费的情况,则不予计算具体数额,而是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量刑。
然而,若被抢劫的信用卡数量庞大,但实际消费额或者使用额均未达到规定的巨大数额标准,则不能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律定刑。
2、此外,为了夺取其他财产,将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脱工具使用的,那么被劫持的机动车辆的价值也应当被纳入抢劫金额之中。反之,若是为了实施抢劫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而劫取机动车辆的,则需要对抢劫罪以及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3、关于抢劫存折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抢劫活期存折或者已经到期的定期存折的情况,由于这些存折无需任何证明即可提取,因此与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并无太大差异,可以按照存折上的票面数额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抢劫尚未到期的存折的情况,则应该按照实际兑现的数额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6-06 18: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