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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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绑架罪可以认定为未遂形态。所谓犯罪未遂,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然而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达成既定犯罪目的,这便是犯罪未遂的定义。针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人已然着手进行绑架活动,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质性地控制被害者或是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意图,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此种情形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在绑架罪的实施过程中,若未能成功完成犯罪行为,仍有可能构成未遂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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