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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关于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他们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第二点,公司股东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行为,以逃脱债务之名,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之利益的,那么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
第三点,在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明显偏低,那么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来弥补其差额;
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又被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
它指的是多个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各自承担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债务。
例如,在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合伙成员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合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29 14:1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