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法定代表人为特定法人机构的代表人物,他们代表法人展开各类民事活动,一旦担任了法人代表职务,其自然人身份便会被法人吸收,因此,从此往后,其以法人代表名义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应由法人承担。
然而,如果其行使的是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其自身承担;
若法人代表在行使代表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存在过失,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下,股东仅需按照其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公司则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公司债务的总体担保。
换言之,当有限责任公司面临债务清偿问题时,其主要依靠的是公司的自有资产进行偿还,即使公司的资产无法满足债务需求导致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在清偿债务时可能会动用到股东的出资,但是此时股东的出资已经归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个人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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