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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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项目中,“器械”被明确解释为具备一定杀伤力且可能导致伤害后果产生的工具。
而寻衅滋事持械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可被解释为采取使用凶器进行殴打、追逐、辱骂、恐吓等危险手段对他人进行侵犯的极端行为。
该种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四项: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项: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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