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以下四个要件方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所意图且致力于侵吞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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