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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钟** 江西-九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5.19 12:38:00 376人阅读

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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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审判权归属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上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则。
然而,唯独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相关案件,方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确定方面并无二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5-19 12: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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