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全额资助其子女购置房产,并且房产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均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在此种状况之下,此项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父母仅提供部分资金(如首付款或尾款)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且房产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均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在婚后由一方父母资助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可视为仅仅是对其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因此,这项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但房产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却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话,通常情况下,这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以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而是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和判决。
解析: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处理:
首先,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父母提供全部房款为子女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于该子女名下时,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父母仅提供部分房款(如首付款或尾款)为子女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于该子女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一方父母所提供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对其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亦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父母提供了购房资金,但所购房产却登记在另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下,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非必然需要平均分配,而是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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