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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赔偿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卿** 广西-北海 公司上市咨询 2024.05.18 17:58:00 385人阅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赔偿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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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信息披露责任人所提交的报告或公开的信息存在虚构记载、误导陈述或是严重遗漏,将被勒令进行修正,同时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并且处以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其所公布的信息必须真实、精确、全面,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虚构记载、误导陈述或是严重遗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走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具体法律责任为: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可以对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如果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4-05-18 18:00:00 回复

证 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股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投资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1、证 监会或派出机构已经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财政部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
相比上市公司本身的滋润生活,很多因造假而损失惨重的股民却难以顺利得到补偿。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证 监会、财政部、法院等有关部门处罚的事件屡见报端,股民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实际索赔之路却不平坦,利益受损方必须进行成本评估,是否值得做此一搏?现实当中因为上市公司信息造假造成损失的股民,大多数因为维权无路或维权成本太高而自认倒霉,此类不胜枚举。
至于如何维权,建议通过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维权,与受托律师事务所签证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使此过程更加规范、理性、合理、合法、有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应当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虚假信息引起证券价格暴涨暴跌,或者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证券,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为了自己的财务报表数字好看,让投资者可以放心,往往会要求公司的会计人员等在财务报表上面作假,让账务做的漂亮而不真实。这类事件在国内频繁发生,那么员工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有什么责任? 员工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有什么责任? 员工明知公司从事违法行为仍然顺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从轻处罚,如是自守,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有哪些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法人,各自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每到年底,各家“st”类或准“s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 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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