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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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行为的,可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作为支持:①能够反映当事人表达悔改意愿的书面声明;②往来的书信、手机短讯、社交媒体上的对话记录等;③涉及出轨行为的照片、录像资料以及亲友等人的证人证言。
2. 若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可以收集以下相关证据进行证明:①施暴者的悔过书;②向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投诉并接受调解的相关文件;③警方的出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④医院的病历记录;⑤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3. 对于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可以提供以下相关证据进行证明:①证人的证言;②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教育材料;③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④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解析:
1.在涉及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第三方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证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对错误行为表示忏悔的书面声明,如信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能够证明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照片和视频;
以及来自亲友等人的证人证言。
2.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相关证据应包括施暴者的悔过书;
向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进行调解的相关文件;
警方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伤害检验报告;
医院的病历资料;
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3.对于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情况,证据应包括证人的证言;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教育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
以及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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