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即为与劳动者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之对应的雇主,亦被称之为用工者。所谓的"用工者",意指合法地招收起劳动者,并对其进行合法使用,且根据劳动者所贡献出的劳动价值,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一方当事人,这其中既包含了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实体,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雇佣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2024-05-11 18:12:53 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不法手段拒绝履行给付劳动者应得薪酬义务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主要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所谓的“用工者”。
此处所称的“用工者”,是指那些招募并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依据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向其支付相应薪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一方当事人,这其中既包含了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又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即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用人方,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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