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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马* 江西-九江 兼并收购咨询 2024.05.08 17:30:00 404人阅读

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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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院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综合审理处理:
首先是诉的主体的融合,这一过程也可以被称作“主观诉的合并”或者采用更为广泛的定义即“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其次,诉的客体的结合,这一过程可被定义为“诉的标的合并”或“客观的诉的合并”,甚至是更为狭窄意义上的“诉的合并”。
具体来说,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多个以上的诉的标的,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将这些诉的标的纳入到同一审理范围内,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诉的标的合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24-05-08 17:32: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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