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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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中,夫妻双方可明确约定其中一方名义下的房产归属为共同所有,这样缔结的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关系内,男女双方都有权利就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做出约定,即全部属于自己所有、双方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然而这种性质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经签名认可,否则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专业解答夫妻在婚姻期间签署的房产所有权划分协议,只要双方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且经双方签名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可约定一方名义下的房产为共同所有。然而,如未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认可,则该约定无效。
专业解答夫妻在婚姻期间签署的房产所有权划分协议,只要双方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且经双方签名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可约定一方名义下的房产为共同所有。然而,如未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认可,则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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