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赠与后的后悔情况,在房屋所有权权利发生转移之前,赠予者有权收回赠与。
然而,当房屋所有权已然转移时,赠予者将无法撤销该项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或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协议,赠予者无权撤销。若赠予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受赠者有权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赠予者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犯赠予者或赠予者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履行;
(3)未履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赠予者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如决定撤销赠与,可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解析:
当赠与房产协议缔结之后,若当事人心生反悔之意,则可在赠与房产之权利尚未发生转移之前或者是在赠与行为完成公证手续之前解除该项合同。
持有产权凭证的房屋拥有者享有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力,其有权依法进行房屋转让及签署相关的赠与协议。
另外,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节出现,亦可依据法律程序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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