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学生在课余时间与他人嬉戏而导致身体损伤,那么校方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是年满十八周岁但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若在校内遭受其他同龄同学(即第三人)所施加的人身伤害,其赔偿责任应由施暴者的同学承担;
然而,若学校在日常运营中未能尽到责任,未能履行好其防范和保障义务,便应对由此产生的后续事宜负责并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方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施暴力行为的同学提出追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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