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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面对房屋拆迁问题时,被征收人有权向负责该事项的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在此过程中,任何涉及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均需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准许拆迁房屋的批准文书,详细的拆迁规划以及周详的拆迁项目方案,将其递交给所在地区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拆除领导管理部门,待审查通过并核发由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明,之后方能进行合法的房屋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04-14 07:13: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