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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至上一财年的税务调整结算中,应予退还或需要补充缴纳的税额等于[(个人全部所得收入总额减去固定的6万元免税额,后再减去“三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特定扣除款项、针对子女教育等事项的特定额外扣除款项、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扣除的其他项目和向国家爱心捐赠等因素)乘以相应的税率,并扣减相应的速算扣除数额]-过去一年度已经提前预缴的税额。
此种税务调整仅对至上一名所的应税额进行计算和结算,并不涉及前或后续任何年份,更为不会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收益,以及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将其计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并缴纳的全年一次性的奖金等项目。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024-03-10 15:0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