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名下拥有房产并不等同于能够领取公积金,因此房产资料并非提取公积金所必需的法定条件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合法申请公积金提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身无独立产权房屋需要租房居住的人群;
2.因故与签约单位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处于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并诱获国家生活保障的人士;
4.为强化自有房产而进行购房、建造、翻新、大修理或者偿还贷款的当事人;以及5.选择移民境外定居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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