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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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请允许我向您明确指出,关于拘留期的计算方法,通常是自《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时间点开始来执行。
若犯罪嫌疑人未能如实提供其真实姓名或住址等相关信息,使其身份暂时无法辨别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会展开一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只有经得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的批准,该名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才会从确认其身份之日起到终了之时止步。
然而,针对那些处于被捕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言,他们的拘留期限仅仅应截止到拘留其入狱的那一天,待期限届满,即使碰巧遇到节假日也不得将拘留的时间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所以,一旦拘留通知书清楚地标注了拘留的日期和时间,咱们就应当从那时候开始算起他/她的拘留期间有多长了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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