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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 对于涉及推翻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刑事犯罪行为,通常会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初级公安机构、人民审查院以及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而在提级执行、特定执行以及授权执行等司法程序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涉及推翻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将会由接受提级执行、特定执行以及授权执行的法院所在地区的初级公安机构、人民审查院以及人民法院来进行处理。
2. 如果更倾向于由执行地的初级公安机构、人民审查院以及人民法院来审理此类案件,那么也可以由执行地的初级公安机构、人民审查院以及人民法院来承担相应职责。
执行部门应紧密追踪那些符合适用推翻执行判决或裁定相关规定的案例,并组建专责执行团队进行详细调查及取证工作。
注要焦点应集中于收集、核实与案情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执行能力状况以及推翻执行的证据,同时也要做好对被执行人抗辩理由的核实工作,然后将这些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以确保那些故意推翻执行的“老赖”受到经济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双重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3-07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