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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有哪些内容?

庹** 甘肃-庆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8.01.04 10:39:20 1188人阅读

最近收到了张罚单,上面说我违反了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请问这第66条有哪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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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六)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七)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以上包括了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的具体内容,望采纳!

2018-01-04 10: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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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的具体内容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2018-01-04 10:41:20 回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十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十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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