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有约束力物业费用的所谓打折如果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打折会出现在如下情形中:
1、双方和解即在没有第三方居中调解的情况下双方就欠缴物业费达成一致可以减免收取双方签订协议后对双方有约束力
2、诉前调解在起诉后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前法院立案庭组织双方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双方达成一致减免物业费对双方有约束力
空置房屋物业费:
若项目所在城市无特殊规定,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若项目所在城市有关于不居住房屋物业费收缴办法的指导文件,就按当地的指导文件执行;
比如:安徽省物价局在2009年上半年出台的《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同时,每月发生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一、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所以,如果住宅闲置超过半年以上,可以协调物业公司,打折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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