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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致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3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三条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四条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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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12:21: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