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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了解有关经济补偿金的事情,对其所包含的内容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经济补偿金有加班费吗?
以下是对经济补偿金有加班费吗的问题的回答:加班分平日工作加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同情况,基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除于21.75)。
想知道经济补偿金有加班费吗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经济补偿金 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如果在解除合同时这两项是可以在一起主张的,加班费并不在经济补偿金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大多是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资。但这一口径在2013年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人民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上海市高院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因此,根据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但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的是少数,实践中只计算基本工资的情形仍然是主流。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陈某要求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改变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规定往往是最底线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第6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应包含加班工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该条可以看出加班工资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从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而言,在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中予以明确,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其实行的是过劳多得,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的“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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