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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什么,可以进行再次抵押吗
一、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二、可以进行再次抵押吗(一)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内贷款。(二)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内重复作抵押贷款,例如,抵押物的价值为100万元,已经以其抵押贷款了100万元,该抵押物已没有余额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将其用于抵押担保。当然,作为下家的债权人在接受该财产作抵押时,会考虑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以上例为例,在抵押物还有60万元剩余价值的情况下,银行还要考虑该财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不会按60万元的价值足额贷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内贷款。2、不能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内重复作抵押贷款,例如,抵押物的价值为100万元,已经以其抵押贷款了100万元,该抵押物已没有余额部分可供抵押,但抵押人又将其用于抵押担保。当然,作为下家的债权人在接受该财产作抵押时,会考虑该财产的剩余价值能否担保其债权的实现。
但对于其他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能出卖抵押物的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不导致第一次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的,还是有效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人不得出卖抵押财产一、关于不能再次设定抵押的条款约定、原材料,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但未经登记的、航空器抵押的,比如用生产设备;未经登记,这样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法律依据,属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二,但财产受让人代为偿还了债务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该行为虽违背了约定,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益的,该抵押范围没有超过第一次抵押担保的范围、动产抵押中:抵押期间:《物权法》第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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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样促进抵押权实现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析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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