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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院立案和做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一年。后管辖权裁定到基层法院。现财产保全期限快到期,向基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续保。请问需要向基层法院再另行交保全费用吗?基层法院续保成功是否向我提供书面续保成功的通知?续保期限一般是多久?
你好,不需要再交费用。和第一次相同的期限。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国家应予赔偿。4、因此,在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逾期采取保全措施,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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