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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何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专业解答如果出现了纠纷,那咱双方应该先自己商量着解决。要是实在商量不下来,再去找当地政府处理。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归乡镇级以上的政府管;单位之间的争议,归县级以上的政府管。但是在政府处理之前,可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现状哦!要是对政府的决定不满意,那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30天内,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争议,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将由当地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裁决,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提起诉讼。在起诉之前,双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状。
专业解答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争议发生在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调处;如果争议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或个人与个人之间,则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机构进行处理。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期间,土地现状不得擅自改变。
专业解答关于纠纷处理的建议:首先,大家可以尝试协商解决。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还能节省时间和精力。如果协商不成,也不要着急,可以向政府申请裁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纠纷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个人间或涉及机关的纠纷,由乡级或省级政府处理;而机关间的纷争则需要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来解决。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也别灰心,在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希望这些建议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解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先商量着解决;实在商量不通,就找当地政府来处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政府来处理;个人跟单位之间的争议,交给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来裁决。要是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在决定书送达30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析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 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律师解析 根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能分别抵押的,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中的抵押物是不一样的,在抵押时应当遵循同时抵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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