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司法局负责实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住所地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住所地在本区县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审核(初审),包括受理和审查。
办理地点:
(二)审批内容:
律师(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的执业、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执业的,获得《律师执业证,可以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变更的,变更《律师执业证登记事项,按变更后的登记事项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执业证,终止从事《律师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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