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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吗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购房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购房合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陈某与A是一对夫妻,2007年2月15日,这对夫妻在信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未来居住使用。后来,A在网上发布该房出卖信息。2021年3月24日,A以30万元将该房产出售给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由于该住房的房产证未满5年,为免交营业税等,双方协商过户手续到2021年3月上旬办理。之后,张某先后将29万元购房款转账到A、陈某的银行账户上,同时,A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给张某。同年6月,陈某以不知丈夫将该房出售为由,和张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遭到张某拒绝。12月底,陈某向提讼。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为,A通过网上发布售房信息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将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且通过陈某、A的银行账号支付共计29万元,陈某应当知道丈夫的卖房行为。张某已取得该房的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并已支付大部分房价,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陈某称丈夫卖房不知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规,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能不能重新签订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撤销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与一般的买合同相异,其有几种特殊法律情形:(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形成的合同解除权和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涉及到出卖人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买受人除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而,该赔偿责任具有了惩罚性质,而不只是起填补作用了。(三)对违约金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此规定是为了体现我国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防止过分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四)买受人的选择权。在出卖人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对方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非是必然的,在一定情形下,如因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买受人也可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如出卖人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出卖人确已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则应要求其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五)涉及到的随附合同的处理。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践,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其直接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且出卖人应将已收贷款直接返还给金融机构而不是买受人。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坐落于房产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年月日在贵局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号为,同时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为。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特向贵局共同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同时共同声明双方所签定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份作废。特此申请申请人甲方(公章):乙方(签章):法人(签章):身份证号: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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