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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罪二审翻供会怎么处理
看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如果一审认罪是处于刑诉逼供,则因为程序违法 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若不是,则看新的证据是否有利于,结果可能是: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直接改判;2、撤销一审,发回重审;3、维持一审判决。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影响自首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即“一审判决前”。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如果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则不能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只要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的,即使其二审又能够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将此情况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同时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之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一审翻供二审认罪是否为自首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三、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一般的案件,自检察院诉到起三个月内宣判。如果嫌疑人都认罪了,应该是比较简单的案子,正常情况下开庭后不久就能宣判,多数案子几天内就会出判决,请结合案子具体情况参考以下刑事诉讼法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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