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的权力机构,依照我国《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除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你的出资比例已达到三分之二,有决议的决定权。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 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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