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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什么,规定是什么

郑* 广西-玉林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5 12:58:22 1239人阅读

朋友想知道约定管辖的情形,不知道有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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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以上是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2017-09-15 13: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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