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至少算是不规范的行为。建议能不参与还是不要参与。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
(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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