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犯罪,分别叫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2、这两个犯罪概念不同,区别在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好比说,你买了个女的,我去解救她(我是普通人),那么你找一大群人来围攻我,你就犯了这个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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