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无能力交纳罚金开了证明,如果罚金少交或分多次交纳会对服刑人员减刑有影响的。你没有说被判了几年,怎么能知道大概还要在监狱服刑多少年呢。
得到法院判决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不会影响减刑的。
您好!服刑人员不是交了罚金才能减刑。监狱交罚金能减刑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1、适用对象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减刑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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